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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工业园招商政策调整的若干规定(隆政发[2007]15号
作者:招商科 日期:2009年09月20日 来源:县工业开发区  【字体: 】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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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政发[2007]15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工业园招商政策调整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国家对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整,顺应当前招商新形势,进一步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步伐,结合我县

隆政发[2007]15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工业园招商政策调整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国家对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整,顺应当前招商新形势,进一步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县工业园的招商政策做适度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招拍挂,每亩土地出让金暂定9万元,入园企业签订合同后,首付款不得低于6万元/亩,余款三年内付清,并向县人民政府出具借据。如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土地出让金的150℅(不含土地款)

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产后税收达500万元/年以上的项目。

三、调整财政扶持政策。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指一年之内),且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60万元/亩以上(含60万元),从投产日起,三年内按购地面积计算,累计实交税金平均每亩达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按购地价款100%奖励;累计实交税金平均每亩9万至12万元的,按购地价款的50%奖励;累计实交税金平均每亩6万至9万元(不含9万元)的,按购地价款的25%奖励;累计实交税金平均每亩不到6万元的,不予奖励。上述奖励政策暂定一年。

四、《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隆回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隆政发[2005]13号)、《关于加快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补充规定》(隆政发[2006]9号)中条款和本规定条款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条款,以隆政发[2005]13号、隆政发[2006]9号文件为准。入园企业招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00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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