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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补充规定(隆政发[2006]9号
作者:招商科 日期:2009年09月12日 来源:县工业开发区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隆 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园建设和招商引资步伐,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
 
隆政发[2006]9号
隆 回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园建设和招商引资步伐,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县”的战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关于加快隆回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隆政发[2005]1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招商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引荐、联络、接待、服务的招商中介人,即在投资商与县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招商合同中书面界定、备案的第一招商中介人;
2、凡引荐投资商到县工业园区投资的招商中介人,项目成功落户后(即投资商已与县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招商合同、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注册公司),按该投资商实际交纳项目土地出让金的5‰提供一次性的信息奖;
3、凡引荐到县工业园区后,继续参与联络、接待、服务直至项目投产的招商中介人,再按该投资商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金额(扣除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5‰提供招商中介贡献奖。
二、入园企业用地
1、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出让,每亩土地出让金暂定9万元(含征地费、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省市报批费及三通一平等)。
2、付款方式:入园企业签订招商合同后,先付6万元/亩作为首期款,同时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余款三年内付清(该款向县人民政府立借据)。
3、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必须交清土地出让金,或者企业开工建设后,固定资产投资额(扣除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达到土地出让金的150%者,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财政扶持政策
1、奖励对象: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厂的入园企业主。
2、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产的项目(指一周年内),并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60万元/亩以上(含60万元/亩)。从投产日起,三年内按购地面积计算,累计实交税收每亩平均达12万元以上的(含12万元),按购地价款的100%奖励;三年内按购地面积计算,累计实交税收每亩平均达9万元以上(含9万元)、12万元以下的,按购地价款的50%奖励;三年内按购地面积计算,累计实交税收每亩平均达6万元以上(含6万元)、9万元以下的,按实交税收的25%奖励;三年内按购地面积计算,累计实交税收每亩平均不足6万元的,则不予奖励。
3、所奖金额首先列抵土地欠款,余额奖现金,列抵后不足部分,由入园企业一次性交足。
4、入园企业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后,不再享受《关于加快隆回县工业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隆政发[2005]1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1)目的规定。
四、对入园企业的约束
入园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或超过二年未建成投产或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密度未达到30万元/亩的,县人民政府将项目所购土地按原价依法收回,所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资产自行拆(移)除,县人民政府一律不予补偿,也不承担投资商在园区的其他损失。
五、奖励程序及考核认定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中介人和入园企业主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资金)计奖申报审批表》,由项目业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相关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资产投入清单、验资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纳税证明等),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核实,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兑现奖励。
六、其他事项
1、入园企业招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如建设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2、县工业园区是指县城南食品加工区和县城东南工业主园区;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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