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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作者:招商科 日期:2009年09月26日 来源:县园区管委会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申报材料:用地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书;预审报告书;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申报材料:用地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书;预审报告书;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补充耕地资料;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书;初步设计资料(包括平面布置图);规划许可证;压覆主要矿体评估报告;地质环境评估报告;出让合同(草案)及地价评估报告;财政、环保、林业、安监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听证材料;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实地踏看;建设单位提交合格的相关资料;申请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县国土局相关股室出具有关资料并初审;整理并呈报;邵阳市审核;省政府审核审批;国务院审批;返回县局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
办理时限:现场踏看后并且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省厅申请预审;预审后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省政府批文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批文。
收费标准: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6元/平方米;2、耕地开垦费:水田8000元/亩;旱土5000元/亩;3、防洪保安基金;800元/亩;4、用地管理费:征地费总额的4%;5、农土开发资金:25元/平方米×15%;6、服务费:农用地0.8元/平方米。7、失地农民社保基金:20元/平方米 、湘财综[2003]15号;2、湘政发[2003]31号;3、湘价服[2001]61号;4、湘价费[2003]42号;5、湘财建[2004]46号

个人建房用地许可


申报材料:经土地所有者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合格的《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并且出具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户籍簿、建住宅的地址、地类、面积、四至等资料,相邻关系情况和涉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材料;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现场选址勘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国土资源所统一申报服务窗口登记、转办;用地、规划、耕保等相关股室和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局领导签批;县政府批准;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地,由邵阳市政府审批,县国土局转发批文。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农用地转用除外)
收费标准:1、工本费:5元/宗;2、服务费:农用地0.8元/平方米,其它30元/宗;3、管理费:140元/宗(城镇国有土地)
收费依据: 1、湘价服[2001]61号;2、湘价费[2003]42号;3、湘政办明电[2000]88号;4、湘财建[2004]33号

临时用地许可


申报材料:1、用地申请报告;2、临时用地的地形图、勘测定界图、临时建筑平面布置图;3、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4、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书;5、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主管部门或集体土地所有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6、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7、需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8、因经营性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等;9、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书面申请,提交合格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踏看、选址定界;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审核;办理审批手续;跟踪监管,期满归还,恢复土地原状;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占用非耕地的现场踏看后并且所申报的资料齐全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占用耕地,现场踏看并且所报资料齐全合格的当场受理,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和市局,批文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用地审批单。
收费标准:1、土地复垦费由省市县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确定;2、耕地开垦费同《建设项目用地许可》的标准;3、耕地占用税。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许可


申报材料:1、用地或竞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3、出让宗地的土地征收、农转批文及图件;4、拟出让地测量成果图表;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6、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许可证;7、土地估价报告;8、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交纳土地出让金收据;11、县财政局契税征(免)税证明单;12、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免)税证明单;13、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1、公布宗地出让计划,接受用地预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县规划局进行规划条件设计,县国土局编制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其中协议出让底价连同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4、招拍挂职出让的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竞买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竞得人;协议出让的与意向用地者进行协商,签订意向书并进行公示;5、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6、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7、填写出让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办理时限:受让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交足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土地出让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协议出让的按出让合同收取,城镇规划区内的按基准地价收取。2、土地交易服务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金额的2%,协议出让的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收费依据:1、《土地管理法》;2、湘价服[2006]62号;3、湘价服[2003]147号;4、隆政[2004]23号(见基准地价表)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申报材料:1、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书;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4、市、县人民政府是否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意见;5、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6、土地估价报告书;7、测量成果图表;8、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实质审查土地使用权是否以出让方式取得,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是否期满等;3、听取意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听取其对申请事项的有关意见;4、提出审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5、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原批准用地经人民政府准予续期并在申请后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土地出让金:按续签的土地出让合同收取。
收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申报材料: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受让人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已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4、城市规划部门意见,申请转让地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处置批复;5、划拨土地准予转让通知书;6、公开交易相关资料;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双方转让合同;9、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10县财政局契税征(免)税证明单;11、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证(免)税证明单;12、土地转让价款及有关费用交纳凭证;13、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2、受理: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按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3、实地踏勘和审查;申请转让地块用途符合规定,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    
订协议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4、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缴纳土地转让价款及相关税收;6、受让人与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办理时限:缴清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后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收取;2、土地交易费2000元/宗。
收费依据:1、《土地管理法》;2、湘价服[2006]62号;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9条;4、《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5、《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6、隆政办[2004]23号(见基本地价表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申报材料:1、土地转让双方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3、房屋已建成的提交已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4、属房屋建设工程的提交工程投资达25%以上的证明,属成片开发的提交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及规划许可证;5、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6、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处置批复;7、土地估价报告及结果备案;8、土地出让审批表;9、县财政局契税征(免)税证明单;10、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免)税证明单;9、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1、土地转让双方申请,填写转让审批表;2、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地价评估;4、实地踏勘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是否低价转让,出让地首次转让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5、缴纳相关税收;6、按程序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办理时限:缴纳相关税收后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土地交易费2000元/宗。
收费依据:湘价服[2006]62号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3、相关图件4、城市规划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意见、规划设计条件;5、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查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重新签订或调整土地出让合同;8、缴纳土地出让金差价及相关税收;9、填写出让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办理时限: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收后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1、土地出让金按重新签订的或调整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收取;2、土地交易费;同出让土地使用权许可。
收费依据:湘价服[2006]62。

采矿权许可


申报材料:采矿权申请报告,申请登记书和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3、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8、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认定申请表;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10、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采矿权竟得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受理—实地踏勘—提交资料—审核—呈报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属县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申请受理后5天内现场踏勘,资料齐全的,15天后审核发证。属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资料齐全后15天内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20天内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收费标准:1、采矿登记费:大型矿500元/矿,中型矿300元/矿,小型矿200元/矿;2、采矿权使用费:每年1000元/平方公里;3、采矿权价款:以评估价为基准,按实际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收取;4、矿山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按矿区面积分段累计计算。
收费依据:1、湘价费[2003]42号;2、国务院241号令;3、湘政发[2004]41号;4、补偿费率和开采回采率按国务院[1994]150号令和省政府[1995]40号

采矿权转让许可


申报材料: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的转让合同;5、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6、转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证明材料:(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8、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申请表;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10、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11、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采矿权人提出申请—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服务窗口受理—提交资料—审核
办理时限:属县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10天之内审核审批;属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10天之内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30天之内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收费标准:1、矿产交易服务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金额的3%收取,协议出让的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收费依据:1、湘价服[2003]147号;2、湘价服[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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